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师资队伍,不断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是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着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应用型大学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教师培训要遵循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理念。通过理论学习、实践技能培训以及海外学习、交流、进修等方式,全面提高教师整体专业与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条 教师培训应充分利用“校内校外、国内国外、线上线下”资源,采用通识培训、专项培训、委托培训、境内外合作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全员培训。
第二章 培训方式
第四条 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培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以加强教师理想信念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为主,切实提高教师政治素质,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做到敬业奉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教师业务水平培训要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学科专业建设能力为目标,包括教学培训、教学咨询与交流服务,以及教师专业发展研究等方面内容。
(一)教学培训是指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促进教师更新教学理念、掌握先进教育技术和教学技能、教学艺术,提高教学实践能力而开展的各种培养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师德师风培训、教育理论培训、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和职业生涯发展指导、参与社会服务实践活动、专业研究等。
(二)教学咨询与交流服务是指针对教师的个性化需求,学校建立教师教学交流、咨询服务系统,聘请校内外各级各类教学名师、教育专家,通过面对面、电话和网络等方式为教师提供教学咨询服务,帮助教师解决教学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三)教师专业发展研究是指学习借鉴国内外教师专业发展理论和实践经验,探索研究我校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有效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最新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促进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教师培训主要根据教师职称确定培训形式。初级职称教师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中级职称教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提高教学学术和科学研究能力为主。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教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 初级职称教师培训:
(一)校本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校史校情、校园文化、师德师风、教学能力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学习,增强青年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角色感,加强青年教师自身修养,增强青年教师从业规范意识,强化青年教师主人翁精神。
(二)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教学实践。在导师指导下,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导师带新师管理制度》《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助课管理制度》跟岗实践。
(四)身心健康和团队精神的培养。通过音乐欣赏、快乐体育、心理健康辅导、素质拓展训练、教师沙龙等活动提高青年教师的综合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八条 中级职称教师培训: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科研能力为主要内容的青年、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培训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境、出国培训。
(二)任中级职称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以科研课题为主要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三)原则上每学年参加累计不少于8周的实践锻炼。
第九条 高级职称教师培训:
(一)根据需要,参加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践技能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二)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
(三)根据需要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四)原则上每学年参加累计不少于6周的实践锻炼。
对于以上培训内容,鼓励高级职称教师参加初级、中级职称培训内容,原则上不允许初、中级职称人员参加高级职称培训会议与交流。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教师的各项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及协调管理,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人事处、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考核年度培训规划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培训规划的制定
(一)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按三年一个周期,制定学校教师培训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二)各部门在学校三年培训规划的基础上,拟定本部门教师培训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项培训项目、对培训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和各部门临时安排的短期培训,可向教师发展中心申报,审批后实施。遇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培训计划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教师应当服从学校的培训计划,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教师培训期间,不得擅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培训组织部门接到培训通知应先到教师发展中心备案,经教师发展中心同意后再组织教师外出培训,培训结束后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培训服务期制度(修订)》履行相关手续,同时,形成个人总结材料,在培训教师所在部门或学校范围内组织交流。
第十五条 由本人提出外出培训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协调好教学工作,在保证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教师发展中心对培训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需要签定服务期。如需签定服务期,培训后由财务处核定培训相关费用,确定金额,而后到人事处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培训服务期制度》签定服务期。
第十六条 派出部门应加强与培训教师的联系,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减免培训教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 在学校工作不满两年的教师,不得申请脱产攻读学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不得申请参加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教师培训工作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各部门教师培训工作绩效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各部门须将专任教师参加培训情况纳入教师个人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考核主要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事处、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科研处和各部门协同开展。
第二十条 参训教师接受学校培训管理部门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教师培训实施年度教师培训学分制度,采取学分制管理。教师培训学分实施“一培训一核实”“半年一统计”“一年一通报”的制度。培训学分原则上按4学时1学分计,具体可参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师培训项目与学分设置一览表》,还可根据工作实际,一事一议。年度教师培训学分合格标准如下:
序号 |
职称 |
职级(职称) |
合格标准(分) |
备注 |
1 |
职员 |
科级 |
≥15 |
|
2 |
处级 |
≥10 |
|
3 |
教师 |
初级 |
≥30 |
|
4 |
中级以及以上 |
≥20 |
|
5 |
事务员 |
普通事务员 |
≥15 |
|
6 |
科级事务员及以上 |
≥10 |
|
7 |
辅导员 |
≥15 |
|
第二十二条 培训材料的归档。教师培训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上交教师发展中心。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发展中心每年汇总教师培训学分,评选“学习之星”,并对其进行表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培训工作。各部门应安排一定经费组织教师参加各类教师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师培训实施校-部门二级管理体制。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全校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统筹安排教师培训工作。各部门加大对教师培训工作的力度,根据学校政策、办法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部门教师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培训的,培训期间正常享受基本工资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发展中心组建校内教师发展师储备库,用以实现应用型课程开发、示范及推广,校内教师咨询、指导与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师培养、培训实施办法(暂行)》《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