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青年教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打造具备“三双”高素质(“双高”文化素养、“双师”任职资格、“双栖”岗位能力)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应用型办学定位,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提高青年教师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关键,为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服务龙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第二条 通过实践锻炼,使青年教师获得专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企业(行业)发展趋势及一线工作岗位要求,了解并掌握行业企业对所需人才在态度、知识、技能方面的要求,不断增强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实践教学能力、实践创新能力以及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培养应用型人才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二章 条件及要求
第三条 条件
(一)在编在岗,年龄在40周岁(截至8月31日)以下,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进取精神。
(二)实践锻炼的岗位与教师所教专业具有关联性。
第四条 要求
(一)初级及中级技术岗位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参加累计不少于8周的实践锻炼;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参加累计不少于6周的实践锻炼。
(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专业的教学特点和实际发展需要,选派人员到与本专业紧密相关的企业(行业)进行实践锻炼,不得挂职从事与本专业无关的岗位。每年派出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部门专职教师的5%,优先选派无企业、行业工作经历的教师。
(三)实践锻炼原则上安排在就近的相关单位进行,各部门要统筹合理安排,以不影响校内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
(四)教师在挂职期间,可兼顾承担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还可依据企业(行业)发展需要进行专业领域的立项研究。
(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教师,采取本人自愿与部门安排相结合的方式。
(六)实践锻炼期间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从当年九月开始至次年八月底结束。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教师在本专业相关的省内(以齐齐哈尔市为主)各类型企业、科研院所、基层乡镇社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实践锻炼。在生产实践中了解本专业的新知识、新工艺、新方法,熟悉生产组织方式,掌握工艺流程、生产技术、操作规范,明确产业发展趋势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需求。
第六条 青年教师赴企业(行业)实践锻炼采取学校推荐安排和个人联系单位相结合,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挂职式。教师在行业企业里安排一个职位,进行独立工作。教师在行业企业除完成具体工作外,还应积极参与行业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研究项目,贡献自己知识和技术同时不断吸收行业企业管理、技术方面经验,提升自身能力;
(二)跟岗实习式:教师在行业企业里不独立工作或只充当助手,跟随行业企业某职位工作人员一起工作,熟悉日常工作与安排、工作流程、所需知识与技能,并做好记录,整理归纳出与教学相关的内容,赋能课程教学。
(三)带队实习式:教师在学生实习的行业企业里参与学生管理,并在实践过程中了解工作内容,提高业务能力,学习行业企业技术,接受行业企业新观念。
第七条 青年教师可利用第三学期专业实践的机会,或采取合作开展项目研究、产品研发、市场营销、成果转化等方式,或带队指导学生赴实训实践基地开展教学实践,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项目研究或技术研发等,经部门审核认定的,可视同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在教师发展中心统筹下,由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制订学年青年教师实践锻炼计划,同附表1《青年教师实践锻炼计划一览表》一并报送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备案。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单位,原则上由各部门统一安排。教师自行联系的实践锻炼单位,必须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条 教师发展中心和参与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所在部门要加强对挂职人员的跟踪服务和管理,积极争取挂职单位的支持,为青年教师挂职锻炼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一条 实践锻炼期间,青年教师实行学校与挂职单位双重管理,要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安排,严格遵守实践锻炼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实践锻炼期间,青年教师要做好工作记录和学习笔记,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其实践锻炼期间的工作进展与业绩,提交书面报告,挂职期满要提交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与业绩成果等。
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期间,青年教师要积极参与实践锻炼单位的实践活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发表至少一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或调研论文,或参与一项横向课题,或牵头建设一个实习、实训与就业基地。
第十四条 实践锻炼期间,各部门应鼓励青年教师通过实践锻炼提升专业实践技能, 取得本专业领域相关行业执业资格,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实践锻炼时长的,则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实践锻炼单位和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
第十六条 青年教师必须在实践锻炼期满2天之内回校向所在部门和人事部门报到,并于返校7日内书面提交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与业绩成果等,并提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青年教师的实践锻炼考核由教师发展中心牵头,实践锻炼单位、青年教师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共同负责考核。实践锻炼期满,返校7日内,须向所在部门提交有实践锻炼单位考核意见的《青年教师实践锻炼鉴定考核表》及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相关业绩成果证明材料报送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教师发展中心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 实践锻炼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由青年教师所在部门结合实践锻炼计划和实际表现,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确定实践锻炼是否合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不按要求参加挂职锻炼,擅自离开岗位,不在岗时间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超过7天的。
(二)实践锻炼期间,不遵守实践锻炼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投诉并导致学校形象受损的。
(三)实践锻炼单位给予不合格评定意见的。
(四)因工作不认真、操作不规范给实践锻炼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影响。
(五)没有完成实践锻炼任务,或自行中止实践锻炼。
第二十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实践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实践锻炼期间发生的住宿、交通等费用,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待挂职结束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践锻炼人员与实践锻炼单位合作进行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前期调研以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所需经费,学校视具体情况,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具体使用方法可参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