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新师成长,提升新师职业素养与业务水平,使之较好地适应学校校园文化并融入到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事业中。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于导师
第一条 导师聘任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为新师起到表率作用。
(二)工作态度认真,责任心强,教育教学经验丰富。
(三)与新师所从事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三年以上者。
(五)近1年无较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管理事故。
第二条 导师工作职责
(一)掌握新师的生活及思想状态,了解新师的需求并帮助解决,必要时需向新师所在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二)帮助新师理解并认同学校办学理念,促使新师适应学校文化。
(三)帮助新师掌握学校教学基本规范,在课程档案建设、教案编写、板书设计、作业批改等方面给予指导。
(四)帮助新师开展教学研究,在论文撰写、课题申请等方面给予指导。
(五)帮助新师熟悉并开展班级日常管理,在疏通学生思想、开展党团活动、寝室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
(六)帮助新师熟悉并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在组建学生创业团队、创建学生公司等方面给予指导。
(七)指导新师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并在目标制定、实现方式及保障措施等方面给予帮助,督促其达到计划确定的目标。
第二章关于新师
第三条 新师界定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要求接受导师的指导和学校、系(部、中心)两级考核。
(一)新招聘录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岗教师(含企业引进的教职工)。
(二)从其他岗位转入的尚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和系(部、中心)认为需要配备导师的教师。
第四条 新师的权利
(一)接受导师指导的权利。
(二)对导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依据正当理由,申请更换导师的权利。
第五条 新师的义务
(一)尊敬导师,虚心接受导师在教育教学各方面的指导,努力通过各类考核,达到培养目标。
(二)完成导师安排的与提高职业素养与业务水平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六条 导师带新师的工作目标
(一)新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得到明显提高。
(二)新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等得到明显提高。
(三)新师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达到合格标准,具体表现为:
1.通过学校新聘教工试用期转正考核。
2.通过助课教师主讲教师资格认定考核。
3.通过兼职辅导员或兼职班主任考核。
4.达到所申报校聘职称的考核标准。
5.科研业绩达到所报职称标准。
第七条 导师带新师的工作要求
(一)组织并指导新师认真备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卷命题和批阅等教学环节,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工作指导后,导师与新师需共同完成《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导师带新师工作记实》(见附表1)。
(二)新师需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新师素质提升计划表》(见附表2)。
(三)指导新师撰写教案至少达到20学时,使其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
(四)深入新师任教的课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如新师没有教学任务,则需为新师示范讲课10学时,新师填写《听课记录》。
(五)严格训练新师的教学基本功,全面提高新师的教学能力。
(六)为保证新师培养效果,限定每名导师可指导1-2名新师,如有特殊原因,经在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可对学科、专业相近的新师进行指导。
第八条 管理与考核
(一)各系(部、中心)每学期初组织申报一次导师带新师材料,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检查,并组织“导师带新师”拜师仪式。
(二)日常检查以系(部、中心)为主,教师发展中心对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和新师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指导期满后,由各系(部、中心)组织专家通过试讲、评议教案等方式对新师主讲课程的能力、水平和教案质量进行考核,并将新师考核结果上报到教师发展中心。
(三)在实施“导师带新师”的过程中,教师发展中心要建立新师培养档案,将部门培养计划、实施过程材料和总结等原始资料全部归档。
(四)对于在培养新师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优秀指导教师,学校以一定方式予以表扬和鼓励,获得优秀导师称号的,奖励500元。
(五)对于在培养新师工作中,不认真、不按要求履行本办法的导师,学校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导师不按时对新师进行工作指导,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
2.新师未通过阶段性考核,需对导师进行扣款,每人次扣款300元。
3.新师未通过年度考核,需对导师进行扣款,每人次扣款500元。
(六)其它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 《导师带新师协议》终止
出现如下情况的,《导师带新师协议》终止:
(一)导师原因
1.导师不履行工作职责。
2.导师违反师德师风制度。
3.导师发生较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管理事故。
4.新师提出导师不称职,申请更换,经调查情况属实。
5.导师因个人原因,申请不再任导师,经新师所在部门同意。
6.导师离职。
(二)新师原因
1.新师发生较大教学事故或较大管理事故。
2.导师提出因新师原因,申请不再继续担任其导师,经调查原因合理。
3.新师离职。
第十条 导师带新师的申请程序
(一)部门审批。新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后,导师和新师可自主选择结成导师带新师对子,也可由部门指定。指导期限为2年,双方签订《导师带新师协议》(见附表3),报新师所在部门审批。
(二)审核备案。经部门审批同意的《导师带新师协议》,需以部门函件的形式报送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备案。协议有效期内,如有变化,需重新备案。
(三)材料检查。学期末,各系(部、中心)将导师带新师材料相关材料自查后,统一上交到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对全部材料进行检查,并对各位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