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8-17 点击数:

    为做好师资培养工作,鼓励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条件

   (一)在校工作满五年(含五年)的在编教职工;

   (二)已获硕士学位研究生;

   (三)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不需脱产学习。

    二、审批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报送学院人才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学院签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

    三、相关待遇

   (一)学习期间待遇

    1.工资:工作时间去参加学习的,记为事假,工资及各类津、补贴正常发放。

    2.差旅费:每学期面授时,伙食费报销标准为50元/天;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修订)》执行,不超标的情况下,实报实销;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车票(客车、普通列车、动车高铁二等座、硬卧火车票)。

    3.学费:毕业后凭撰写的以学院发展为主线的博士论文和博士学位证书,全额报销学费(仅限学院鼓励攻读博士学位时期内)。

   (二)博士毕业后待遇

   毕业后,享受博士安家费待遇。单证博士:3000元/月;双证博士:5000元/月。合同期未满提出离职的,需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费。

   四、服务期限

   读博士期间享受学院提供相应待遇的人员,在上学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离职,如提出离职,需双倍返还学习期间学院为其承担的全部费用,并需交纳违约金2万元;毕业后需与学院签订服务期为八年的劳动合同,如未满八年离职者,需双倍返还学习期间学院为其承担的全部费用。

   五、其他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如有与此规定相悖的制度,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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