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教师赴企业(行业)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8-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中青年教师,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能力及教学水平,规范教师赴企业实践学习和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完成培训一大批“双师型”教师,培养青年教师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建设一支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到企业、行业挂职锻炼,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的综合素质,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挂职条件及要求

    第三条  挂职条件:

    1.在编在岗,年龄在35周岁以下,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进取精神;

    2.实践锻炼的岗位与教师所教专业具有关联性;

    3.近三年内未到企业或单位实践锻炼;

    4.挂职教师主要是指各系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师,不包括公共课教师。

    第四条  挂职要求:

    1.挂职时间原则上理工类、医学类教师不少于三个月,文科类教师不少于两个月;

    2.各系要根据各自专业的教学特点和实际发展需要,选派人员到与本专业紧密相关的企业、行业进行挂职锻炼,不得挂职从事与本专业无关的岗位。每年派出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部门专职教师的5%,优先选派无企业、行业工作经历的教师。

    3.挂职锻炼原则上安排在就近的相关单位进行,各系要统筹合理安排,以不影响校内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

    4.教师在挂职期间,可兼顾承担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还可依据行业、企业发展需要进行专业领域的立项研究。

    5.教师在派出之前,应填写《青年教师挂职锻炼审批表》(附表1),经各系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挂职人员实行学校与挂职单位双重管理。挂职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挂职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但可承担一定的实践教学指导任务。

    第七条  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其劳动关系保持不变,学校与挂职人员签订外出培养协议。

    第八条  挂职人员要每周撰写一次工作日志,定期向所在系汇报其挂职期间的工作进展与业绩,提交书面报告,挂职期满要提交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与业绩成果等。

    第九条 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要积极参与挂职单位的实践活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发表至少一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或调研论文,或参与一项横向课题,或牵头建设一个实习、实训与就业基地。

    第十条 挂职人员要积极做好挂职单位与所在系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参与或引导挂职单位利用学校的师资力量开展技术攻关、项目研发、职工培训和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挂职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的,则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挂职单位和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

    第十二条  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和挂职人员所在系要加强对挂职人员的跟踪服务和管理,积极争取挂职单位的支持,为青年教师挂职锻炼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三条  挂职人员必须在挂职期满2天之内回校向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报到,并于上班7日内书面提交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与业绩成果等。

第四章  挂职锻炼人员的考核

    第十四条  挂职人员的挂职考核由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牵头,挂职单位、挂职人员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共同负责考核。挂职期满,返校一周内,须向所在学院提交有挂职单位考核意见的《青年教师挂职锻炼考核表》(附表2)及相关业绩成果证明材料,所在部门确定考核意见后报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科研处综合考虑挂职单位和所在部门的考核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考核成绩。

    第十五条  挂职期间,如需请假的按照挂职单位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挂职期间,挂职人员所在部门和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将不定期组织检查挂职人员的到岗及工作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不按要求参加挂职锻炼,擅自离开挂职岗位,挂职期间不在岗时间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超过7天的。

    2.挂职期间,不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投诉并导致学校形象受损的。

    3.挂职单位给予不合格评定意见的。

    第十八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五章  挂职锻炼人员的待遇

    第十九条 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住宿补贴:住宿原则上由挂职单位解决。如确需个人自行解决住宿的,挂职人员应事先向学校提出报销住宿费的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省会级城市不超过800元/月、地市级城市不超过500元/月、县级及以下城市不超过300元/月。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补贴:挂职单位在齐齐哈尔市内的,不予补贴;挂职单位在齐齐哈尔市以外的,半年内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

    第二十二条  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的住宿补贴、交通补贴,待挂职结束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挂职人员与挂职单位合作进行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前期调研以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所需经费,学校视具体情况,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具休使用方法可参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对挂职人员予以倾斜,优先安排参与各种教研、科研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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